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严中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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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6589号案件名称
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严中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严中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6589号 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大堰村朵力名都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3983171J。法定代表人:刘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雪梅,该公司员工。被告:严中芳,女,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严中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哿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田玉康书 记 员 张成艺-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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