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亮亮、倪官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82民初4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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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2民初4315号案件名称
崔亮亮、倪官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明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崔亮亮;倪官有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82民初4315号原告:崔亮亮,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山,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官有,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原告崔亮亮与被告倪官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亮亮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亮亮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亮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亮亮负担。审判员 宋维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甜甜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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