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豪宝餐饮娱乐(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43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4334号案件名称
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豪宝餐饮娱乐(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豪宝餐饮娱乐(上海}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334号原告: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香智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丰,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豪宝餐饮娱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金宾。原告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豪宝餐饮娱乐(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于2021年9月7日收到原告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审判员 周恒阳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霍俊英赡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4执406号之三 下一篇 刘青青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2021)苏1302执保26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