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祥与张明礼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58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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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584号之三案件名称
周永祥与张明礼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周永祥;张明礼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5执58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永祥,男,1986年03月17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明礼,男,1951年01月08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周永祥与张明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明礼的存款,现因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明礼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小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润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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