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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祥与张明礼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58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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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584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周永祥与张明礼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周永祥;张明礼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5执58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永祥,男,1986年03月17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明礼,男,1951年01月08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周永祥与张明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明礼的存款,现因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明礼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小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润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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