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刘百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1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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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1074号案件名称
王庆、刘百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庆;刘百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王庆,男,1953年4月27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刘百成,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法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庆与被执行人刘百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6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刘百成无房产、无工商登记、无股息红利、无受益类保险、无金融理财产品、无车辆。目前本案执行款尚未执行到位。由于本院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21)辽0124执10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健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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