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姚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2民初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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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2民初819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姚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姚海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2民初8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710-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796903896L。负责人:张微,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辉,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姚海平,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与被告姚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以姚海平在诉讼过程中履行了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9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98元,保全费739元,均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负担。退还原告798元。审 判 员 侯德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曲雪晴书 记 员 张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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