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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义甬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恒冠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7101执异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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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7101执异5号
  • 案件名称

    宁波义甬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恒冠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宁波义甬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恒冠物流有限公司;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7101执异5号案外人: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飞云路XXX号GIG国际金融资本中心T1塔楼36楼。法定代表人:王宗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天,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宁波义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刘超,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恒冠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杨雪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义甬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恒冠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盛公司)对本院执行上海恒冠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沪EJXXXX货车提出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通盛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通盛公司所提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刘 晨审 判 员  陈先君人民陪审员  顾 群法官 助理  张依如书 记 员  刘 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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