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佳俊与桂天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3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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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3473号案件名称
吴佳俊与桂天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吴佳俊;桂天银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3473号 原告:吴佳俊,男,汉族,1995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桂天银,男,汉族,1982年1月30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吴佳俊与桂天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吴佳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指定账户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预交。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吴佳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石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助 理 曹青青 书 记 员 卞 正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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