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永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宋术全、黄春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湘08执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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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执68号案件名称
张家界永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宋术全、黄春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宋术全;黄春霞;张家界永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8执68号张家界永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术全、黄春霞: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永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术全、黄春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于张家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73号《裁决书》所确定义务的执行,本院依法裁定执行宋术全、黄春霞的财产,并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宋术全、黄春霞网络资金存款3783.59元。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宋术全、黄春霞根据执行通知内容应向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永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下欠的购房款136862.88元及仲裁费5656元,抵扣宋术全、黄春霞应享有的商铺租金等费用后,宋术全、黄春霞应向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永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65000元,双方此前因证号为湘(2019)张不动产权第0004215号的商铺所产生的权属、租金等纠纷均和解完毕。2021年9月9日,被执行人宋术全、黄春霞向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永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65000元,并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875元,双方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关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已全部执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的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联系人:吴桓熠联系电话:0744-82××××5本院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永定大道邮编:427000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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