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忠与被申请人杭州牵银投资有限公司、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陈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3执保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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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3执保691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忠与被申请人杭州牵银投资有限公司、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陈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龙;杭州牵银投资有限公司;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刘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03执保691号申请人:刘忠,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西安市碑林区。被申请人:杭州牵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饶区。 法定代表人:姚惠菊。被申请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Fang James (方杰)。被申请人:陈龙,男,汉族,1964年7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三原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忠与被申请人杭州牵银投资有限公司、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0)陕0103执保45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杭州牵银投资有限公司、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陈龙名下银行存款。现申请人刘忠向本院提出续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续保全被申请人杭州牵银投资有限公司、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陈龙名下价值7567357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了(2020)陕0103民初87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移转函准许申请人的续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冻结被申请人杭州牵银投资有限公司、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陈龙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二、续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娜书 记 员 石 松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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