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健善、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108执保1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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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08执保1546号案件名称
卢健善、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卢健善;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108执保1546号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卢健善:关于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卢健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38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解除广西浩林纸业有限公司(农行、桂林行、建行)、黄雪琴(邮政、北部湾、信用社)、李振琨(交行、农行、桂林行、信用社)、卢健善(信用社、建行、工行)名下银行存款1953133元的冻结;2021年8月31日查封卢健善、莫丽红名下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28号合景·天汇广场不动产权,设定查封有效期限自2021年8月31日至2024年8月30日止查封标的以1953133元为限。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1)桂0108民初38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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