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婵、尚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粤06民辖终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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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民辖终828号案件名称
陈婵、尚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陈婵;尚琦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民辖终8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婵,女,199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琦,男,200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上诉人陈婵因与被上诉人尚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106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婵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给付货币的,行为履行地依法位于接收货币的一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因此,被上诉人应向其居住地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尚琦答辩称,从合同履行地角度,具有对本案有管辖权的应为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为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佛山市南海区为暂住地。上诉人理应知道被上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居住未满一年。上诉人提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的管辖异议,其缺乏事实依据,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被上诉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诉人为被告,其住所地为佛山市禅城区,故原审法院有权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楠审 判 员 周 辉审 判 员 何希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於 辉书 记 员 陈君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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