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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田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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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85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田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田群;沈滔;湖南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8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护城社区居委会迎宾路118号。主要负责人:廖莹莹,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田群,女,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道县。被执行人:沈滔,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被执行人:湖南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新城区太坪居委会(澧水嘉园)。法定代表人:尤日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田群、沈滔、湖南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田群、沈滔、湖南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24执8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鄢澧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江 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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