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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金乐福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雅品立名家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6执恢84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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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06执恢84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佛山市金乐福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雅品立名家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佛山市金乐福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雅品立名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雅品立名家具有限公司;卢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6执恢8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金乐福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原佛山市顺德区驰粤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右滩大道工业开发区11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591264646。法定代表人:童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术初,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哈尔滨雅品立名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开发区哈平路工业区C栋三楼。法定代表人:卢钢。被执行人:东莞市雅品立名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小享社区大涌尾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卢钢。被执行人:卢钢,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原告佛山市金乐福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雅品立名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雅品立名家具有限公司、卢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9103号民事调解书及(2020)粤0606执异485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哈尔滨雅品立名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雅品立名家具有限公司共同确认,至2017年7月25日止尚欠原告佛山市金乐福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31451.06元;二、被告哈尔滨雅品立名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雅品立名家具有限公司共同承诺分十八期付清上述款项:从2017年8月起至2018年12月止,于每月15日前向原告佛山市金乐福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7300元;最后一期即2019年1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余款7351.06元;三、如被告哈尔滨雅品立名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雅品立名家具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第二项的约定足额支付,则视为余下欠款均逾期给付,原告佛山市金乐福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扣减已履行部分);四、各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464.51元。因债务人哈尔滨雅品立名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雅品立名家具有限公司、卢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金乐福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7)粤0606执12458号。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粤0606执12458号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作出(2020)粤0606执异4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卢钢为(2017)粤0606执1245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金乐福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哈尔滨雅品立名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雅品立名家具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已经歇业。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五、委托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卢钢的不动产财产登记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128866.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606执恢8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哈尔滨雅品立名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雅品立名家具有限公司、卢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金乐福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贤 涛审判员 欧阳银清审判员 赖 俊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梁 嘉 怡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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