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宏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辉南县东昇洗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7民初2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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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7民初2454号案件名称
濮阳市宏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辉南县东昇洗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前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濮阳市宏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辉南县东昇洗煤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7民初2454号原告:濮阳市宏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前县打渔陈镇梁庙村。法定代表人:梁延荣。被告:辉南县东昇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南县杉松岗镇新民街。法定代表人:张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宏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南县东昇洗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濮阳市宏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宏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宏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元,由原告濮阳市宏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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