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一航与陈鑫,梁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10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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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1045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一航与陈鑫,梁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黄一航;陈鑫;梁雷案件缘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1045号之一 原告:黄一航,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海军,重庆青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重庆青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鑫,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梁雷,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万明,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一航与被告陈鑫、梁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黄一航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一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一航撤回对被告陈鑫、梁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61元,由原告黄一航负担。 审 判 长 刘安屏 人 民 陪 审 员 张双全人 民 陪 审 员 但远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张宇犁书 记 员 张铃欢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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