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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胜杰、刘双景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07民申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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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民申303号
  • 案件名称

    娄胜杰、刘双景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娄胜杰;刘双景;葛会霞;吕振东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民申3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娄胜杰,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再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刘双景,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原审被告:葛会霞,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原审被告:吕振东,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娄胜杰因与刘双景、葛会霞、吕振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7民终3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娄胜杰申请再审称,刘双景伪造证据,村委会名义出具的证明无依据。刘双景采取扣车逼迫吕振东签字,又非法将其列为被告,原审庭审中刘双景自认扣车的事实,与吕振东当庭讲述扣车逼迫签字的事实相吻合,其证据来源不合法,证据内容不真实。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再审审查期间,娄胜杰提交补充说明一份,主张刘双景原审中主张的施工面积不真实,刘双景原审中提供的结算单显示有多项扣款项目没有扣除,原审认定事实有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娄胜杰将涉案工程钢筋工部分转包给刘双景施工,约定每平米35.5元,双方均无异议。对刘双景的施工面积,娄胜杰对刘双景的主张不予认可,但不能对刘双景的施工量、结算情况予以明确说明。原审采纳刘双景举证的吕振东书写证明认定其施工工程量并无不当。关于案涉结算单显示的扣款项目,因结算单为发包方和娄胜杰的结算,不能证明扣款项目与刘双景有关。综上,娄胜杰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娄胜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艳审判员 刘铁红审判员 李 信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申亚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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