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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重远与化东东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保1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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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保1056号
  • 案件名称

    化重远与化东东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化重远;化东东;陕西万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1056号申请人:陕西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被申请人:化XX,男,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XX城县。被申请人:化X东,男,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XX城县。申请人陕西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化XX、化X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822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化XX、化X东名下价值272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27日冻结被申请人化XX、化X东名下银行账户共6个,实际冻结金额为24392.63元,同日冻结被申请人化XX、化X东名下网络账户共1个,实际冻结金额为231.86元。以上银行账户、网络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27日至2022年7月26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822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娄  李          二O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曲嘉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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