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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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6612号案件名称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 渝0115民初6612号 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法定代表人:夏绍飞。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凌欢,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勇,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马 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熊 峥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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