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台河中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902民初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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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902民初526号案件名称
吴某某、台河中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吴某某;台河中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902民初526号原告吴某某。被告七台河中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涛。原告诉称,1、被告给付拖欠工资78027.55元(提成539.7元、工资57329.85元+拖欠少付工资15300元)。2、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补偿19506.75元。3、要求被告给付经济补偿金63441.38元(2015年5月-2021年6月,每月8458.85元,补偿7个半月工资)。4、要求被告缴纳截至原告与被告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所欠全部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单位及个人缴纳部分(被告已在原告应发工资中扣除个人应缴部分,却未向劳动部门缴纳)。5、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上述合计:160975.68元(未包含保险部分及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原告与被告订立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6000.00元,2020年2月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每月少付原告工资900.00元,至2021年6月被告拖欠原告合同工资15300.00元。自2020年12月2021年6月拖欠原告应发工资57329.85元。根据被告单位规定的销售提成方案,被告拖欠原告销售提成5397.7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款项,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七台河中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姜飞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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