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吴某某、台河中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902民初52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902民初526号
  • 案件名称

    吴某某、台河中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吴某某;台河中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902民初526号原告吴某某。被告七台河中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涛。原告诉称,1、被告给付拖欠工资78027.55元(提成539.7元、工资57329.85元+拖欠少付工资15300元)。2、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补偿19506.75元。3、要求被告给付经济补偿金63441.38元(2015年5月-2021年6月,每月8458.85元,补偿7个半月工资)。4、要求被告缴纳截至原告与被告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所欠全部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单位及个人缴纳部分(被告已在原告应发工资中扣除个人应缴部分,却未向劳动部门缴纳)。5、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上述合计:160975.68元(未包含保险部分及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原告与被告订立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6000.00元,2020年2月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每月少付原告工资900.00元,至2021年6月被告拖欠原告合同工资15300.00元。自2020年12月2021年6月拖欠原告应发工资57329.85元。根据被告单位规定的销售提成方案,被告拖欠原告销售提成5397.7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款项,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七台河中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姜飞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艳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