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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梅、西宁市华鑫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8民终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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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8民终668号
  • 案件名称

    马晓梅、西宁市华鑫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马晓梅;西宁市华鑫食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8民终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晓梅,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东乡族,住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身份证号: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宁市华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互助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40115E。        法定代表人:白琼,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马晓梅与被上诉人西宁市华鑫食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20)青2802民初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晓梅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晓梅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晓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上诉人马晓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尤晓玲审判员    任海军审判员    陈治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余晓花书记员    赵国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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