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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永锐与西安中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保10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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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保105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邝永锐与西安中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邝永锐;西安中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1057号之一申请人:西安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被申请人:邝XX,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申请人西安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邝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905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西安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邝XX名下价值43808.1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27日冻结被申请人邝XX名下银行账户共6个,实际冻结金额为288.8元。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27日至2022年7月26日,于2021年8月24日查封被申请人邝XX名下号牌为陕AXXXXX传祺牌汽车的档案信息,查封期限自2021年8月24日至2023年8月23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905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娄  李          二O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曲嘉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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