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振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通银行丹东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2021)辽06执监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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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执监6号案件名称
丹东振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通银行丹东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丹东振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通银行丹东分行;东港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丹东市燃料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执监6号申诉人(申请人):丹东振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江海办事处胜利委11组。法定代表人:段光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丹东分行,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锦山大街117号。法定代表人:项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东港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志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丹东市燃料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桃源街3号。法定代表人:王凤斌,该公司经理。申诉人丹东振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0)辽06执异2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丹东振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称,贵院作出的(2020)辽06执异23号执行裁定书中文字上有误,将“丹东市燃料公司”误写为“丹东市燃料有限公司”,应予纠正。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丹东分行与被执行人东港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丹东市燃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丹东振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20)辽06执异23号执行裁定:变更丹东振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00)丹执字第380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在该执行裁定中,将被执行人丹东市燃料公司误写为丹东市燃料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本院生效的(2020)辽06执异23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丹东市燃料公司写为丹东市燃料有限公司,存在笔误,对此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辽06执异23号执行裁定中的“丹东市燃料有限公司”应更正为“丹东市燃料公司”。审 判 长 吕 姝审 判 员 白银河审判员徐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安 妮书 记 员 王 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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