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韩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1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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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1104号案件名称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韩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韩雷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1104号申请执行人: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地址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兴法东路20-1号。法定代表人:陈林,系院长。被执行人:韩雷,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罚金一案中,申请执行的债权标的为15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韩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路丹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韩雷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无金融理财产品、无股息红利、无受益类保险。目前本案执行款尚未执行到位。由于本院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21)辽0124执11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健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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