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勇、肖明全等诈骗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辽06刑终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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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刑终103号案件名称
彭勇、肖明全等诈骗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彭勇;肖明全;汪广福案件缘由
诈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刑终103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勇,男,满族,1975年1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初中文化,原凤城奥隆山水华府4#、5#、6#号楼主体工程领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现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凤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肖明全,男,汉族,1965年4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初中文化,原凤城奥隆山水华府4#、5#、6#号楼主体、钢筋、水暖工程承包人,住辽宁省丹东市。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监视居住,2021年1月4日被再次监视居住。2021年7月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汪广福,男,满族,1974年5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市,小学文化,原凤城奥隆山水华府4#、5#、6#号楼钢筋工程领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凤城市,现住辽宁省凤城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监视居住,2021年1月4日被再次监视居住。2021年7月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明全、彭勇、汪广福犯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辽0682刑初5号刑事判决,判决认定:一、被告人肖明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彭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三、被告人汪广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四、责令被告人肖明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凤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人民币十万八千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彭勇不服,提出上诉。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诉刑抗[2021]3号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一部支刑抗[2021]4号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予以支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苏凤琴、付浩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彭勇、原审被告人肖明全、原审被告人汪广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上诉人彭勇对一审认罪认罚的相关事实提出异议,且二审期间拒不认罪,导致原审判决量刑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2刑初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大勇审 判 员 董泽军审 判 员 张 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高宝丽书 记 员 尤亭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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