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随健、史健利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6民特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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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6民特335号案件名称
史随健、史健利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史随健;史健利案件缘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116民特335号 申请人:史健利,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王翠,陕西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史随健,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指定代理人:史建建,男,195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申请人史健利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史随健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史随健,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XX乡XX村XX街XX号,系申请人史健利胞兄。被申请人史随健父母已故,无配偶,无子女,言语一级残疾、智力三级残疾,一直由兄弟照顾。申请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照顾其生活起居,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经鉴定,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作出陕司精鉴字(2021)314号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史随健患有中度至重度精神发育迟缓,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史随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 指定史健利为史随健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 楠 二〇二一年 九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雷巧茹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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