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医药公司、西安中药集团高陵公司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2执恢5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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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2执恢519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省医药公司、西安中药集团高陵公司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西安中药集团高陵公司;西安中药集团高陵公司;陕西省医药公司;陕西省医药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恢5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医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全。被执行人:西安中药集团高陵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泊。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医药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中药集团高陵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西安中药集团高陵公司名下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股票账户等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西安中药集团高陵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187356.11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西安中药集团高陵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医药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冠南审 判 员 王 洋审 判 员 王 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管 毅书 记 员 李美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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