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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慕忆影像工作室、李欣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特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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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特116号
  • 案件名称

    大连市中山区慕忆影像工作室、李欣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大连市中山区慕忆影像工作室;李欣遥
  • 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特116号申请人:大连市中山区慕忆影像工作室,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金城街2A号1单元30层1号。经营者:董雅卓。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娜,北京市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都煜,北京市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欣遥,女,汉族,1996年5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申请人大连市中山区慕忆影像工作室与被申请人李欣遥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大连市中山区慕忆影像工作室称,1、撤销大连市中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大中劳人仲案字[2021]第351号仲裁裁决书;2、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理由:一、被申请人仲裁主体有误。1、被申请人是案外人新青年公司的员工,经调取出来的证据显示:新青年公司自2020年2月起直至2021年3月期间一直给被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由此可以充分印证被申请人与案外人新青年公司在此期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2、申请人与新青年公司之间是合作关系,被申请人作为新青年公司的员工来对接合作项目的服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是工资、还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金、是否支付相关的赔偿或补偿,均是以“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作为前提。本案中,被申请人与新青年公司存在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请求仲裁的主体存在错误。二、进一步而言,申请人已经代付完毕新青年公司应该向被申请人支付的1、2月的工资。被申请人系新青年公司的员工,无论是工资、还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金、是否支付相关的赔偿或补偿,均是以“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作为前提。本案中,被申请人与新青年公司存在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的请求仲裁主体错误。申请人已经代替案外人新青年公司支付了相应款项,不存在其他责任。三、大中劳人仲案字[2021]第351号仲裁裁决书违反法定程序在本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已向仲裁庭提供的大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其上显示新青年(大连)婚礼策划有限公司自2020年2月起一直为被申请人李欣遥缴纳社会保险直至2021年3月。至此,大连市中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职权主动追加主体,将新青年(大连)婚礼策划有限公司作为必要诉讼参与人,将其列为主体进行审查,才能准确的辨别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与谁建立,其工资应当由何主体承担。而大连市中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未了解被申请人与新青年(大连)婚礼策划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的情形下,依旧作出仲裁裁决书,是事实认定错误必然导致的法律、法规适用错误。综上,申请人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请求贵院撤销大中劳人仲案字[2021]第351号仲裁裁决书。李欣遥称,认可仲裁裁决,请求驳回申请人申请。经审查查明: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大连市中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大中劳人仲案字[2021]351号裁决:一、大连市中山区慕忆影像工作室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李欣遥2021年2月份工资693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2月21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4616元;三、驳回李欣遥其他仲裁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的工作是申请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工资,申请人虽然辩称被申请人系新青年公司派至对接合作项目服务的人员,申请人在2020年11月份之后仅是代替合作方向被申请人支付工资,但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既未提交与新青年公司的合作协议,亦未提交代付工资的相关证据,本院对其辩驳意见不予采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没有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大连市中山区慕忆影像工作室也没有证据证明大连市中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大连市中山区慕忆影像工作室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大连市中山区慕忆影像工作室负担。审判长  曾国救审判员  林荣峰审判员  苏 娓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葛美玲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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