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彩霞、庄河新天地商业城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02执恢15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执恢157号
  • 案件名称

    王彩霞、庄河新天地商业城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王彩霞;庄河新天地商业城有限公司;卢馨有;大连豪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02执恢157号原告:王彩霞,女,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庄河新天地商业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黄海广场1号。法定代表人:卢馨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卢馨有,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被告:大连豪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关街道友谊委(黄海广场8号)。法定代表人:卢馨有,系该公司总经理。王彩霞申请庄河新天地商业城有限公司、卢馨有、大连豪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302民初28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302民初28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金 石审 判 员  董诗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