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州区经济贸易局、西安仪表厂分厂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3民初1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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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民初1692号案件名称
华州区经济贸易局、西安仪表厂分厂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华州区经济贸易局;西安仪表厂分厂;章朝辉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3民初1692号 原告:章某某,男,1964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XX号楼XX单元XX楼XX户。公民身份号码:61022XXXX40727741X。被告:华州区某某局,住所地,华州区。负责人:张某。被告:西安仪表厂二分厂,住所地,华州区。负责人:张某。原告章某某与被告华州区某某局、西安仪表厂二分厂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章某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下余25元由原告李章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高爱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贾 娇 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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