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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州区经济贸易局、西安仪表厂分厂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3民初1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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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民初1692号
  • 案件名称

    华州区经济贸易局、西安仪表厂分厂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渭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华州区经济贸易局;西安仪表厂分厂;章朝辉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3民初1692号   原告:章某某,男,1964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XX号楼XX单元XX楼XX户。公民身份号码:61022XXXX40727741X。被告:华州区某某局,住所地,华州区。负责人:张某。被告:西安仪表厂二分厂,住所地,华州区。负责人:张某。原告章某某与被告华州区某某局、西安仪表厂二分厂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章某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下余25元由原告李章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高爱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贾  娇  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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