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柴增慧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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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053号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柴增慧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柴增慧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170号中悦大厦。被执行人:柴增慧,女,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承安镇西子烟村。本院在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柴增慧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并于当天对被执行人柴增慧提起网络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我院对其名下房产、公积金等进行线下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我院穷尽一切调查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白泽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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