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公用供暖有限公司、李志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2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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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2860号案件名称
鞍山市公用供暖有限公司、李志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鞍山市公用供暖有限公司;李志杰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2860号原告:鞍山市公用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爱国街**。法定代表人:赵俊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辽宁安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德帝,辽宁安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志杰,男,195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本院在审理鞍山市公用供暖有限公司与李志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市公用供暖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公用供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鞍山市公用供暖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宋扬人民陪审员 解毅人民陪审员 李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丁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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