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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海州区苗苗商行、阜新经济开发区江南美厨酒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02民初2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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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02民初2789号
  • 案件名称

    阜新市海州区苗苗商行、阜新经济开发区江南美厨酒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阜新市海州区苗苗商行;阜新经济开发区江南美厨酒店;张某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02民初2789号原告:阜新市海州区苗苗商行,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蒙古中学后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902603271826。经营者:魏某荣。被告:阜新经济开发区江南美厨酒店,住所地:辽宁省阜新经济开发区通达路16-2-8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900MA0XRUU15W。负责人:张某艳。被告:张某艳,女,1981年10月22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经济开发区原告阜新市海州区苗苗商行与被告阜新经济开发区江南美厨酒店、被告张某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立案后,原告阜新市海州区苗苗商行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阜新市海州区苗苗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72元,退还原告阜新市海州区苗苗商行。审 判 员 巴险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马思雨书 记 员 周 敬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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