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商丘新荣纸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11执15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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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11执1587号之一案件名称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商丘新荣纸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商丘新荣纸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11执15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398号。负责人:徐明慧,院长。被执行人:商丘新荣纸业有限公司,住所睢县城北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张浩成,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商丘新荣纸业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2020)豫0711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商丘新荣纸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2、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0日、2021年9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名下的土地、房产、机器设备均被其他法院查封。3、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守哲审 判 员 赵艳春审 判 员 郝章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裴颖怡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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