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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县源浩物业有限公司、钱宝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2民初3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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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民初3339号
  • 案件名称

    建平县源浩物业有限公司、钱宝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建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建平县源浩物业有限公司;钱宝伟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2民初3339号原告:建平县源浩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铁南街道铁南社区5幢2号。法定代表人:张激光,经理。被告:钱宝伟,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原告建平县源浩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宝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源浩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建平县源浩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燕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邵添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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