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源浩物业有限公司、钱宝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2民初3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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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民初3339号案件名称
建平县源浩物业有限公司、钱宝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建平县源浩物业有限公司;钱宝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2民初3339号原告:建平县源浩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铁南街道铁南社区5幢2号。法定代表人:张激光,经理。被告:钱宝伟,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原告建平县源浩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宝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源浩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建平县源浩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燕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邵添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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