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怀标与侍孝野、南京市建邺区侍孝野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3民初1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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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13民初1951号案件名称
李怀标与侍孝野、南京市建邺区侍孝野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怀标;侍孝野;南京市建邺区侍孝野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中心案件缘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3民初1951号原告:李怀标,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被告:侍孝野,男,199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侍孝野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南苑澄园6幢23号303室。原告李怀标与被告侍孝野、南京市建邺区侍孝野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李怀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怀标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中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万 鹏书 记 员 黄海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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