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国东、金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6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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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6638号案件名称
陆国东、金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株式会社合滋;金华;陆国东案件缘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6638号原告:株式会社合滋(HERTZ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法定代表人:金旼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亮,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国东,男,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被告:金华,男,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星,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株式会社合滋(HERTZCo.,Ltd.)与被告陆国东、被告金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现株式会社合滋(HERTZCo.,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株式会社合滋(HERTZCo.,Ltd.)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合滋(HERTZCo.,Ltd.)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97.92元,由株式会社合滋(HERTZCo.,Ltd.)自行负担。审判长 高霄雷审判员 吕燕娜审判员 杨 阳书记员 陈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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