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斌与钱春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2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初4205号案件名称
汪斌与钱春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汪斌;钱春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6民初4205号 原告:汪斌,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钱春江,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汪斌与被告钱春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汪斌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斌负担。 审 判 员 袁 衍 隆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谭 双 书 记 员 郭 伟 - 1 -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保全人玉林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玉林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981执保624号 下一篇 高兵、高兵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31执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