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冯艳臣与刘国辉、吉日尼根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督5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督59号
  • 案件名称

    冯艳臣与刘国辉、吉日尼根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冯艳臣;刘国辉;吉日尼根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督59号申请人:冯艳臣,男,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通榆县。        申请人:刘国辉,男,1980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        被申请人:吉日尼根,男,1962年4月4日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        申请人冯艳臣、刘国辉与被申请人吉日尼根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15日发出(2021)吉0822民督5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吉日尼根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艳臣、刘国辉在被申请人吉日尼根收到支付令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吉0822民督5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258元,由申请人冯艳臣、刘国辉负担。        审判员    刘绍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