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艳臣与刘国辉、吉日尼根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督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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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督59号案件名称
冯艳臣与刘国辉、吉日尼根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冯艳臣;刘国辉;吉日尼根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督59号申请人:冯艳臣,男,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通榆县。 申请人:刘国辉,男,1980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 被申请人:吉日尼根,男,1962年4月4日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 申请人冯艳臣、刘国辉与被申请人吉日尼根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15日发出(2021)吉0822民督5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吉日尼根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艳臣、刘国辉在被申请人吉日尼根收到支付令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吉0822民督5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258元,由申请人冯艳臣、刘国辉负担。 审判员 刘绍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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