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墙小玲,刘懋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15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1560号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墙小玲,刘懋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墙小玲;刘懋春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1560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1号1幢兴业大厦(4-9层、16、17和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386748F。法定代表人:才智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峥嵘,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懋春,男,汉族,1976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墙小玲,女,汉族,1981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刘懋春、墙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459.5元,减半收取计729.75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何 琳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石 强书 记 员 吴妮娜 - 1 -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10405号 下一篇 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公用信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97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