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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墙小玲,刘懋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1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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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1560号
  •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墙小玲,刘懋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墙小玲;刘懋春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1560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1号1幢兴业大厦(4-9层、16、17和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386748F。法定代表人:才智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峥嵘,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懋春,男,汉族,1976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墙小玲,女,汉族,1981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刘懋春、墙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459.5元,减半收取计729.75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何  琳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石  强书  记  员  吴妮娜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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