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凤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81执2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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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881执2567号案件名称
王桂凤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桂凤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81执2567号被执行人:王桂凤,女,1968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王桂凤追偿诉讼费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的(2021)皖1881民初2458号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第五审判团队于2021年9月3日移送执行追偿诉讼费115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881民初2458号判决中诉讼费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蒋蓉书 记 员 胡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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