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桂凤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81执256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881执2567号
  • 案件名称

    王桂凤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桂凤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81执2567号被执行人:王桂凤,女,1968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王桂凤追偿诉讼费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的(2021)皖1881民初2458号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第五审判团队于2021年9月3日移送执行追偿诉讼费115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881民初2458号判决中诉讼费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蒋蓉书 记 员 胡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