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波与令狐正西、张媛等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9执68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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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9执688号之三案件名称
杨东波与令狐正西、张媛等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陆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杨东波;令狐正西;张媛;徐娟芳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9执6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东波,男,195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陆县辛下街东四巷27号。被执行人:令狐正西,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平陆县杜马乡马村第六居民组居民。被执行人:张媛,女,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文明路东区36号楼5号。被执行人:徐娟芳,女,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陆县圣人大街16号。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晋0829民初48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媛名下的雷克萨斯CT200H牌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媛名下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媛名下的豫MSN661雷克萨斯CT200H牌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毛银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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