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英存、赵娟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9执1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29执1号之三案件名称
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英存、赵娟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陆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英存;赵娟锋;赵超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9执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永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英存,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娟锋,女,汉族,系胡英存妻子。被执行人:赵超峰,男,汉族,系赵娟锋弟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英存、赵娟锋、赵超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娟锋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公司有应领取的理赔款189831.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赵娟锋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公司应领取的理赔款189831.0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毛银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锦州伟业物业有限公司、赵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3民初2172号 下一篇 原告重庆永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成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29民初17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