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XX物业有限公司、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8102民初2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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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8102民初2870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XX物业有限公司、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三江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XX物业有限公司;刘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8102民初2870号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XX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某,女,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被告:刘某,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XX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XX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XX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XX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嘉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路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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