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彩兵、上海志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402执3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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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02执3021号案件名称
余彩兵、上海志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余彩兵;上海志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浙0402执3021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余彩兵与被执行人上海志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上海志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至此,本院(2020)浙0402民初7307号民事执行实施中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1)浙0402执3021号案件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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