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清与陆巧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6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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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6720号案件名称
王文清与陆巧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文清;陆巧秀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6720号原告:王文清,女,194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川(系原告王文清之子),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佳,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巧秀,女,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王文清与被告陆巧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文清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清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鲁维新法官助理 黄庆楠书 记 员 黄庆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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