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卫刚、程相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1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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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1509号案件名称
金卫刚、程相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封丘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金卫刚;程相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1509号申请执行人:金卫刚,男,1975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执行人:程相勋,男,198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申请执行人金卫刚与被执行人程相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金卫刚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予以受理并决定立案。申请执行人金卫刚申请执行的债权为408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一、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程相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程相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程相勋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二、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程相勋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其于2021年7月22日到本院接受调查,被执行人程相勋未到本院接受调查。三、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14日、2021年9月1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程相勋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程相勋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四、2021年7月20日,经向封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分公司、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丘管理站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程相勋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及住房公积金信息。五、2021年9月9日,因被执行人程相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六、2021年9月9日,经约谈申请人金卫刚,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程相勋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金卫刚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程相勋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及其的下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金卫刚,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磊审判员 翟新华审判员 马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胜 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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