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吴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2民初3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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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2民初3984号案件名称
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吴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吴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2民初3984号原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软件园知音园21号。法定代表人:王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斌,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吴钢。原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岳 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苗雪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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