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杨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6执25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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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6执251号之二案件名称
那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杨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那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那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杨军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26执2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那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潘秋狄,该局局长。住所地:广西那坡县城南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杨军,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那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那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杨军行政非诉审查一案的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1026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杨军即日缴纳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及违法所得2253.24元,缴纳逾期加处罚款金100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934元。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执行工作,被执行人杨军于2021年6月17日自动支付违法所得2253.24元,因被执行人杨军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罚款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981.52元;于2021年9月1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存款人民币10256.29元,共计执行罚款人民币12237.81元。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进行调查,以及在当地车管所、市场监管局、不动产登记局等部门进行现场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杨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那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登记等进行调查,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那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汉新审 判 员 覃国颂审 判 员 李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党家骏书 记 员 李青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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