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守轩、艾孜木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1执1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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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01执1278号案件名称
戴守轩、艾孜木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塔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戴守轩;艾孜木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1执1278号申请执行人:戴守轩,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执行人艾孜木汗,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关于戴守轩与艾孜木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的(2019)新4201民初129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予以立案,要求被执行人艾孜木汗向申请人戴守轩支付借款35156元。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戴守轩陈玉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材料,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在2021年8月30日至9月1日通过塔城市房地产交易所、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信息,无可供执行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7月8日至8月13日,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艾孜木汗下相关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有财付通、支付宝开户信息但余额不足,无网银开户信息。 4.本院于8月28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走访,据被走访对象反映,被执行人海依拉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予以发布。 6.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25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申请标的32665元未能执行。 7.2021年9月1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戴守轩进行终本约谈,已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征求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艾孜木汗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戴守轩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海磊审判员 白杨审判员 马迪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哈丽夏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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